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三马地区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哈政综[2007]46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12 【实施日期】2007.11.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三马地区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三马地区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综〔2007〕46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三马地区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1 / 3 关于三马地区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 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域开发改造带动相关国有企业改制,形成开发改造建设与国企改制的良性互动,促进区域开发改造建设顺利进行,现就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建设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与开发改造企业的性质和基本条件 (一)为充分利用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支持国企改制,结合国企改制相关政策规定,凡参与三马地区开发改造的企业必须是位于三马地区内拥有合法《土地使用证》且正在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 (二)鉴于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整体规划、区域规划与布局均有明确要求,并考虑到基础设施配套规模的科学性和物业管理的适宜性,参与开发改造的国有企业必须具有宗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自有用地,并适合建设规模不小于10万平方米的商住小区。 多家国有企业隶属于同一资本经营主体、土地相连且连片土地总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也可由统一的资本经营主体参与开发改造。 (三)国有企业自有用地在5万平方米以上,因三马地区整体规划建设基础设施被占用,使其剩余用地不足5万平方米、但超过2万平方米的。 (四)参与开发改造建设的国有企业必须自行承担企业改制所需费用,并按照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需要,及时自行拆除本企业占地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所需费 2 / 3 用均由企业负责承担。 (五)参与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的国有企业,不再具有被拆迁人身份,不再享有《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0f1dd93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f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