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大厅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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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件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窗口须设立文件档案柜,口文件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制。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请材料后,依据审批规定,对当场能够办结的审批事项,其申请材料经登记整理后,存放在窗口档案柜中妥善管理;对当场不能办结的审批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封入档案袋中,由主管部门指定人员将文件档案取回;对需联合审批的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有关材料转交或分送联合审批部门。

第四条 窗口主管部门指定人员及联合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取件时,须同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转接件登记手续,注明取件时间、取件人、经手人等事项。主管部门和联合审批部门在接、取回文件档案后,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须妥善保管,审批事项办结归还时须保持文件档案的完整。 第五条 文件档案归还窗口时,窗口工作人员须认真检查归还文件档案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有掉页、损毁现象,确保各类文件档案在运转过程中不丢失。

第六条 对办结的审批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主管部


门和联合审批部门的答复意见及相关材料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对象,交接件过程中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窗口部门须对收集的文件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对已经办结的文件档案进行统一整理、分类、排序、盖章、装订,保证资料齐全,目录清晰,管理规范,方便日常查阅。 第八条 凡借阅文件档案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填写借阅单,并经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及当事人签字,写明借阅目的、文件档案类别、件数、借阅期限等。借阅单位人员应按时将文件档案归还,不得拖延和私自留存或转借他人,窗口工作人员须认真检查归还文件的齐全和完整程度。

第九条 确保文件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坚决杜绝文件档案丢失和私自销毁文件档案情况。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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