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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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聘请专家费用支出标准,加强对专家费用的管理,参照《国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按照公益性组织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各部门在聘请有关专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聘请专家的费用包括会议费、项目评估费、咨询费、讲课费及稿费等。

第二章 食宿费、交通费支出标准

第四条 食宿费、交通费支出标准:是指聘请专家参加相关的会议,主要包括研讨会、评审评估会和年度会议等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支出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

参会人员 住宿费 伙食费 交通费 外聘专家 300 150 100 550 外聘工作人员 240 130 80 450

注:1. 外聘专家据实报销火车软席(软座或软卧)、飞机经济舱,市内往返交通费。 2. 外聘工作人员据实报销火车硬席(硬座或硬卧)、飞机经济舱,市内往返交通费。 第五条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严禁将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

第六条 各部门应尽量选择定点接待酒店安排住宿。 第三章 外聘专家评审费用支出标准

第七条 专家评审费:是指各部门组织者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评审活动。专家项目评审费将结合项目数量、业务量及管理要求核定。

评审咨询费发放标准(税后)按照外聘专家(正高级技术职称)1000//天,其他聘请人员和基金会常聘专家500//天执行。

评审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用执行会议费支出标准。

第八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各部门在项目实施中,邀请专家参加专题会议或提供书面策划报告等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咨询费用。

咨询费发放标准(税后)按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500-800//天,其他人员300-500//天。时间超过两天的,从第三天开始按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300-400//天,其他人员200-300//天执行。 第四章 外聘专家讲课、讲座费用支出标准

第九条 专家讲课费:是指各部门在举办研讨会、培训班时支付给专家的讲课费。讲课费标准(税后)按下列执行: (一)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高于3000/半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高于2000/半天;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高于1000/半天。

(二) 国家部委及金融机构的司局级(含)以上人员不高于3000/半天;其他人员不高于2000/半天。

(三) 基金会常聘专家不高于1000/半天。

考虑到市场化因素,讲课费由本基金会和专家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


150%

授课专家交通费、食宿费参照会议费支出标准。 第五章 稿酬费用支出标准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为开展国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需要支付稿酬的,应参照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1999)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向教材创作人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支付稿酬为一次性基本稿酬:指按作者所编写并被教材采用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基本稿酬标准,每千字30100元。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的,按一行计算。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支付的基本稿酬为可变标准,具体根据国家版权局法规规定而变化。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代扣代缴支付给教材编审者基本稿酬的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含项目志愿者)不得领取讲课费、讲座费、项目评审、稿酬等费用。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执行。在标准以内的费用,据实列支;确有必要超标准举办的项目,由各部门提出意见,报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批准和支付;对于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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