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费[2011]8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5.19 【实施日期】2011.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1〕89号) 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10号)规定,现就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经成本测算和成本监审,决定从2011年秋季新生开始,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兼顾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 1 / 2 平及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重新规范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改按政府指导价管理,规范后的学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学校可根据不同专业办学成本差异、招生情况等因素,在限额内制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在校老生仍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 二、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各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a06e635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