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佚 名 【期刊名称】《江西财税与会计》 【年(卷),期】1996(000)005 【摘 要】各地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财税率18号《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情依照执行。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1、饲料。2、农膜。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按、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镀、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按和硫磷按。免征增值税的复 【总页数】2页(P42-41)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J],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J], ;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J],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eefe04c95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a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