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果关系的本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认定行为人对于结果是否有支配力,是否应当为结果承担责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目的不是取代自然科学对于自然律的认知,而是在已经具备自然律认知的前提下,进行刑法上的价值判断。即以生活中存在的因果关系为规范层面判断的前提。 二、因果关系的理论 1、条件说: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核心: 任一条件都是原因(等价理论)。 2、相当因果关系说:通常情况下,只要有前者行为,就会产生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核心: (1)只有相当的(够分量的)条件才是原因。 (2)问题:过失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必须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才成立过失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 3、客观可归责性:行为的危险被现实化,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 核心: (1)行为创造或者升高了不被容许的危险,并且危险在具体的事件历程中被现实化,出现了行为所违背的规范所要排斥的结果。 (2)区分原因判断(依条件说)和归责判断(依刑法目的)。 三、判断因果关系的次序结构 1、行为制造了或者将已有风险升高到不被容许的风险 核心:行为制造了一种的风险,且风险不被一般社会所容许(利益衡量)。 2、风险被实现(现实化) 核心:风险以一般人能够预料(非罕见)的方式被实现为结果。在实现的历程中,行为对结果的出现独立地或者参与地起直接性或者间接性的作用,即行为对结果具有支配力。 3、结果的发生是行为所违背的规范所要排斥的危险的实现 四、具体应用 1、一因一果:行为对结果独立地直接起作用,有因果关系。 2、多因一果:行为对结果参与性地直接起作用,有因果关系。 例:(1)挥拳打人,引发被害人原有疾病,导致死亡。(2)开枪射人,造成被害人失足坠崖死亡。(3)同时但不同谋投毒杀人,被害人受二毒之害而亡。 3、原因的原因:(1)第一个原因制造的是不被社会所容忍的风险,则行为对结果间接的起作用,“原因的原因也是原因”。(2)但是如果第一个原因制造的是可以被社会容忍的风险,则“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 例:(1)美女广告导致司机走神,酿成交通事故。(2)与扳道员聊天,导致其忘记履行职责,引发事故。(3)与正在驾驶汽车的司机打架,导致交通事故。 4、普通介入因素:(1)如果介入因素引起结果的相关性程度低,并不妨碍行为的危险性向结果的现实化转化,即介入因素只是减损了危险现实化为结果的行为效果,则不能隔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介入因素作为独立的原因直接导致结果出现的,结果的出现不是先前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则隔断因果关系。 例:(1)破坏刹车片,受害人却遇到与刹车无关的泥石流而亡。(2)被害人遭受严重暴力,为逃生而情急之下逃入旁边的高速路,被车撞死。(3)受害人受致命伤,不服从医院安排而亡。 5、行为人第二次行为:行为人基于另起犯意的第二次行为,独立的引起了结果的,割断第一次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 例:(1)过失伤人后,又开枪杀死伤者的。(2)暴力抢劫,被害人逃走,追赶过程中拾得被害人遗失物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d489724b8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