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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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璨 交运港口二班 2220081492

论因果关系

摘要:本文先导入日常生活中的因果关系,然后引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过分析因果关系的性质,揭示因果关系的特点,接着讲刑法上的必然因果联系与偶然因果联系,并通过分析《死亡笔记》,更深刻展现了因果联系,最后总结全文。

关键字:因果、关系、必然、偶然、性质、死亡笔记 正文:

因果关系首先是个哲学命题,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提出,经过各方面的研究,已经开始细化。佛学也研究因果关系,其实也属于哲学范畴,佛学讲究的便是缘起性空,有因有缘才能生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非常重要,法律的因果关系并不等同于哲学因果关系,因为法律有一个适用范围,而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共性。

生活中涉及很多因果关系,比如“无风不起浪”“风吹草低见牛羊”,大家并不陌生。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在一起案件的调查与审理中,弄清因果关系非常重要,我们都知道警察在破案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动机,案件发生后,我们所知道的只是结果,根据现场留下的线索寻找原因,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的审问时要明确作案动机。有了作案动机后便会实施某种行为,这种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这便又形成了因果关系,由因导果或由果索因是查明案件的关键,此可以看出因与果密不可分。

因果关系的性质。

1、因果关系具有其特殊的性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主义讲求的客观规律在因果关系中同样适用,因果关系同样具有客观性,不随人的意志而改变,正如世界的本源是物质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不论行为人是否预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作用于并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二者就客观地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故意用刀刺入某人心脏,这便是可以预见并且造成危害后果。如果在此过程中突然有第三人制止,并在制止中不慎用刀刺入第三人心脏,造成第三人死亡,这便是不可预见的,但同样造成危害后果了,原因都是用刀刺入某人心脏,结果都是死亡,说明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因果关系,自然一个为原因,一个为结果,因为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要想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因果关系的时序性。一个案件发生后我们看到的是结果,但必然是有原因导致的,一定是先因后果,却不能是先果后因,也不能是因果同时发生,即使时间间隔非常短,也是先因后果,不能颠倒,因果关系必定客观存在的,因果受时间的限制,所以每一个都有造成的原因。这种关系是不可逆转的,正因为这样,为审理案件提供了时间上的证据。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案件的发生及其引起的危害后果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发生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对因果关系会有一定影响。因此在处理案件时要注意现场的证据,同类案件在不同情况的表现会有所不同。

5、因果关系的多样性。总体上因果关系可分为三种:

1)一因一果。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一个危害结果。这类因果关系比较简单,如某人故意杀人,导致直接结果,为一因一果。

2)一因多果。由一个危害行为产生若干个危害结果,其中又可分同类危害结果与不同类危害结果,如两辆客车相撞,造成车上乘客全部死亡,这便是同类危害结果;又如一辆客车撞到高速公路护栏上,造成护栏损坏乘客死亡,这便是不同类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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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因一果。由若干个危害行为产生一个危害结果,其中也在存在同类与不同类行为之分,如数人共同殴打一被害人致死,属同类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情况;在数人分工盗窃财物案中,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销赃,此属不同类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情况。

4)多果多因。由若干个危害行为产生若干个危害结果。如走私集团,既走私毒品又贩卖军火,对社会造成多方面危害,包括经济方面危害和安全方面的危害。 必然因果联系与偶然因果联系

在刑法中对因果关系的判断,首先要看属于哪种因果联系。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过程,总是从一个个单独存在的事物,到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再从因果联系提升到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即由片面到整体,由现象到本质,由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不断认识过程。

刑法上必然因果联系是指危害社会行为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形式在刑法中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危害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合规律、必然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如用刀割断某人喉咙致人死亡;二是客观上已存在发生某种结果的危险的情况下,尽管危害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某种结果,但在特殊情况下却不可避免地引起了该危害结果的发生,甲患有心脏病,乙与甲因某事发生争执,乙言辞过激导致甲心脏病发作后死亡。这都属于必然因果联系范畴,直接造成某种危害。

刑法上的偶然因果联系是指危害社会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外在的、非本质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也可分两情形:一是两行为所引起的两个必然过程相互交叉或者衔接所形成的偶然因果联系,如某甲欲强奸某乙,乙在被甲追赶时,不幸被丙的汽车轧死案,此即为相互交叉型偶然因果联系;甲在马路上违章驾车撞伤乙后逃逸,因乙失去知觉,又被丙开的汽车过失轧死,此案即为相互衔接型的偶然因果联系。二是危害行为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后,但又与自然力或他人正当行为相竞合,以致引起了另一危害结果,这时危害行为同另一危害结果间就存在偶然因果联系,如甲(女)与乙(男)因网恋结婚,但互相不了解,结婚后甲发现乙患有重病,需要大笔资金治疗,乙出院回家但病情仍很严重,甲不愿意照顾,于是就用车把乙拖走扔在郊外,当晚天降暴雨,第二天乙死亡,甲的行为同乙的死亡存在偶然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的应用分析在处理存在偶然因果联系的具体案件时,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预见能力作为判断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标准,而应根据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原理,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利用偶然因果关系犯罪的人存在。在存在偶然因果联系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应当按故意犯罪论处;如果存在过失,应当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必然因果联系与偶然因果联系,我想起了曾经看过的一部电影《死亡笔记》,其中男主角利用自己手里的死亡笔记杀人,有一个情节是他利用死亡笔记杀死FBI的妻子南空直美和自己的女朋友诗织,表面上看诗织是死于南空直美的枪下,南空直美是自杀的,这个是必然因果联系,没有什么漏洞,但真实的原因却不是这个,他在死亡笔记上写道:南空直美,自杀,为了将害死未婚夫的嫌疑犯引到欧名美术馆,绑架了那名嫌疑犯的女友为人质与20064151415分让人质打电话给嫌犯,而后联络侦查总部,取得第三方见证,在侦查总部的监视下,试图让嫌犯暴露罪行,但是眼看人质就要逃脱,14:55试图阻止人质逃走,随后精神错乱,当场举枪自杀。之后又在下一页写了秋野诗织,遭他人杀害,被卷入欧名美术馆的绑架案件,20064151415被逼打男朋友电话,在警察冲入时试图逃走,却在14:55绑架者开枪以示威胁时,为了保护男朋友挺身而出,被子弹击中死亡。这便是夜神月的计划,他才是背后的主谋,南空直美射杀丝织属于偶然因果联系,是受夜神月事先设计好的行为所控制,月在笔记中并没有写明是南空直美射杀诗织,但却必然会是她射杀的,因为那个时候开枪的只有她。这同样反应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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