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兹位于 (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的房屋系 (产权主体)所有,产权性质为 ,此房屋 (属于/不属于)自建房,可合法作为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该房屋经营场所面积为 。上述房屋信息真实、有效、合法,本人自愿承担因房屋信息不实等产生的法律责任。 房屋实际拥有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 1.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违反《XXX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使用住宅进行登记的规定及第九条的场所禁止性规定。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自觉接受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文广旅、卫健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4.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对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房屋属于自建房的需提供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ca7802928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0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