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托儿所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3-02-27 09:44:15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湖州市托儿所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发[1997]118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08.15 【实施日期】1997.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95 实施日期:200795日)废止

湖州市托儿所管理试行办法

(湖政发〔1997118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科学管理,提高保教质量,根据《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1 / 3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收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养的

各类托儿所。

第三条 托儿所的主要任务是实行以保为主、保教并重的方针,对婴幼儿实施科学合理的教养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保障婴幼儿健康是托儿所的首要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是辖区托儿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卫生、城建、公安、物价、财税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托儿所必须端正办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托儿所。

第二章 托儿所的开办条件

第六条 托儿所的所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托儿所。

第七条 托儿所的房舍必须安全、卫生、通风、明亮、干燥。

第八条 托儿所应设置生活室(婴儿班)、卧室、活动室、幼儿厨房、厕所,并根据规模,设置保健室、隔离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现有托儿所一般要求人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1-4m2左右,人均建筑面积3m2左右。新建托儿所按照国家有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e8be07c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