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逻辑学方法和法理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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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逻辑学方法和法理学的研究



对逻辑学方法和法理学的研究

在我国的法理学中一直高度提倡唯物辩证法,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其又面临着被高高举起,但又被轻轻放下的窘境。这种方法通常会被认为是抽象的哲学方法,一方面受到规范方法的排斥,另一方面受到社会学方法的冲击。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逻辑学的真正内涵和本质意义没有被真正的理解,实质上逻辑学方法对法理学的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抽象问题具体化

理学之所以被认为是抽象的没有实际意义的,是因为人们对法理学的认识存在以下误区:(1)分割开来的抽象法理学,对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看成是抽象和具体、一般与特例、普遍与特殊的关系。(2)摘要式的法理学,认为法理学是具一项具有最高概括性的法学理论。对于法理学的这种认识,无论它和部门法学是否存在一致性,都说明它是无用、多余的。虽然这两种法理学观念都是从研究对象上对法理学和部门法学进行区别开来看,但却都陷入到了难以找到法理学独立领地的困境当中。

关于如何把法理学的研究做到从抽象到具体?个人认为应该把部门法哲学从一般法理学中分离出来并对其做专项的研究和探索。但显然这一想法想要实现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以往对部门法哲学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更多的还是看到对刑法哲学、民法哲学、行政法哲学进行单一性的研究,而对各个部门法之间关系的研究少之又收集整理少,所以对各个部门法之间相关联的含义和理论所存在的不同形态以及相互之间是否能够互相借鉴,还缺乏一定的了解。

二、横向问题纵向化

目前,从对我国法理学研究的现状来看,把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转述为“横向问题纵向化”或许更能清楚的表述出其中的意义,因为我国当前的法理学研究中,侧重论而少有史的意识。“横向问题纵向化”为我们提了一个醒:对于具有永恒性或者说根本性的法哲学问题,最有意义也是最有效果的研究方法就是遵循先哲们的思想去思考,学会“站在巨人的




肩膀上”去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深刻的思考。对任何问题的思考都不要忽视既有的思想传统,离开思想传统,所有的思考都是没有意义的或者说是一种浪费时间的重复劳动。只有对思维的历史和成就有一定的了解才有可能对最古老问题的做出最新的解答,这是毋庸置疑的。 “横向问题纵向化”不但把法哲学理论具体化了,而且也把法哲学史提升到了法哲学高度和水平。对法理学的研究,首先应当对流派意识进行强化,认识到流派是法哲学的一种存在方式,而且应深刻的认识到我们的思考如果要合乎逻辑,那么它就一定归属于一个流派,对于那些想要构筑一套超流派的理论只是无用功,所谓的超流派思考只能使思维混乱。其次,在法哲学的理论结构中对各流派的位置进行一一说明,无疑就是对单个流派的思想片面化。最后,无论是对同一流派思想的修正还是对不同流派的理论进行一个折中处理或者妥协,都要建立在清晰的流派意识基础上。一种纯粹或者说典型的理论,虽然有可能会存在片面性和走极端,但它却是理解各种复杂理论形态基础和前提保证。所以,总的来说实证主义者所讲的“错也要错得清楚”是一个非常值得敬佩和遵循的思想法则。 三、现实问题理论化

我国正在不断的完善各项法律制度,那么在这一进程中强调法学研究要面向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显然是非常正确的,但我们还是要充分的认识到,“面向现实”是就要向内看而不要停留在表面。从逻辑学的思想中来看,现实和现象、现存是不能等同来看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有具有合理性的现存才可以称之为是现实。合理性是现存成为现实的理论根据和基础,其中所蕴含的理论是有灵魂的。

所以,对于“面向现实”和一些和它相关联的一系列方法论原则,我们一定不能把它们看的过分简单或者庸俗。这里以我们耳熟能详的三个原则即: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例作简要的分析。很明显,从理论上来讲这些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原则在法学研究中是有重大意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原则却经常不被理解甚至是误解。主要原因是:一旦面对实际问题不是从客体的方面出发,即不是当作人的实践去思考和理解。所以,(1)我们一直高喊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就变成了一切向实际靠拢了,一提到实际就被理解为冰冷的外在于人的客观事实,而完全看不到现实背后的理论,就这样“实际”成为了经验的一种表象,所以根本就没有做到从实际出发。(2)一直备受推崇的理论联系实际也变成了没有理论,只有实际,所谓的“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却沦为了离开理论、只谈实际的借口。(3)“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在各项实际操作中变了味变成了“就事论事”。一旦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会很自然的理论抛在脑后,而沉浸在了对各种事务的叙述;一旦强调理论,就会不自觉的离开具体内容和具体问题而使理论变得抽象和空洞。


所以,对于所谓的“面向现实” 我们一定要深刻的理解它的含义,面向现实不是一定要求把理论降低到“现实”的标准,而是要把“现实”提拔到理论的高度。就像马克思所说:“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因此,“现实问题理论化”不但是真正理解现实所需要的,更加是法学研究者的工作方式所要求的。 结束语:

逻辑学方法的真实意义和各种实证方法并不是相违背的,相反它们是相得益彰。逻辑学方法简单通俗来说就是一种思想方法,而实证方法则是一种研究手段。逻辑学方法应该避免空洞而要重视实证材料,而实证方法应避免表面话而要以逻辑学方法作为导向。总的来说,所有的方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要求做真正的理论、真实的理论,并相信真正的理论与现实是相通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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