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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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一条 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设会计和出纳岗位,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条 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

第四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条 财务人员要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也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总经理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第六条 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七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八条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九条 公司以单价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⑴房屋及建筑物(装修、装潢类含设计费用),折旧10年; ⑵机器设备(摄影器材类),折旧5年;

⑶电子设备(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收款机类),折旧5年; ⑷办公设备(如办公桌椅、沙发类),折旧5年; ⑸其他设备,折旧5年。

固定资产以计提5%残值后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第十条 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办公设备及用品,纳入低值易耗品管理。采用五五摊销法。即领用当月将产品价值50%计入当月费用,报废时将剩余50%计入报废当月费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会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于报废、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报经总经理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每月必须清点一次,以确定应计入当月的费用。

现金、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定代表人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章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入帐,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平衡。

第十七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第十八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九条 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款后,应在回单位后两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理




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第二十条 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大额或合同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二十二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第二十三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帐各部门负责人向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二十五条 所有用具必须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责任到人,办公室每月至少检查核对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按工商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按公司要求按月报送月收支明细表和利润分析表。

第二十八条 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做好财产、财物的保管和监督使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 自觉接受工商、税务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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