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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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的形式

1、宪法典。宪法典是由一个或数个法律文书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关系的原则和制度规定下来而形成的法律规范集合体。 宪法典的属性:1在任何国家的宪法典都是成文的。2宪法典往往有特定的名称,以显示其与普通法的不同。3组成宪法典的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宪法典内容进行修改要满足严格的条件,经过复杂的程序。 2、宪法性法律。我们所说的宪法性法律是宪法典之外内容涉及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某一方面,但在形式上又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宪法性法律有许多不同的法律组成,不是单一的法律文件。 下列内容的法律文件规划为宪法性法律之列:1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方面的法律。2有关公民权利自由保障方面的法律。3)其他方面的法律,如国籍法、自治法规等。 3、宪法惯例。现在所谓的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内容涉及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某一方面,为国家和公众普遍承认而又不具有法律形式的重大原则和制度。 宪法惯例具有的基本特征:1宪法惯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和为法院所适用。2宪法惯例是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不像法律规范那样源于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出来,而是自然生成。3)宪法惯例虽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但却有政治和道德上的拘束力,这种约束力是建立在人们自觉遵守的基础上。4宪法惯例不能成为宪法解释的对象。 宪法惯例的作用:1宪法惯例可补充成文宪法的不足。2宪法惯例可使宪法内容的实际效用发生改变。 4宪法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与宪法问题有关的案件时,从中引申出的对法院及同类性质事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原则。宪法判例只有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才被认为和事实上作为宪法外在结构的构成要素之一。5、宪法解释。6、宪法修正案。7、国际条约。 二、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人民主权原则。又叫主权在民原则或民主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即一国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已成为各法治国家共同的宪法原则。 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是要使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的意志在国家政治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成为终极性的决定力量。 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和中的体现:1)在各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保障人民主权{直接代议制、间接代议}3)通过规定人民享有广泛权力和自由,体现人民主权。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第一阶段: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权,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标志是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 第二阶段:受十九世纪社会主义革命和运动影响,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标志是苏联《被剥削劳动人民宣言》、德国《魏玛宪法》 第三阶段:二战后反殖民主义和民族解放运动中形成和发展出人权。标志是《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人权宣言》等国际文书。 近现代人权理论:第一阶段:人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第二阶段:法律权利说。第三阶段:社会权利说或福利权利说。 3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个部分之间适当划分、彼此约束和牵制,以确保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三权分立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分别由议会、内阁和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并且相互制约以保持平衡。 各国具体的分权模式:1)典型的美国式,表现为各种权利之间是完全平权的,权力结构类似于等边三角形(2是以立法为中心的英国式,具体表现为“议会至上”,欧洲大多数国家奉行该模式(3)是以行政为中心的法国式,该模式于1958年《法国宪法》中确立的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优位体制而确立。 4法治原则:法的统治,法律统治的简称。在中文中又叫法治主义。依法治国。现代意义的法治,即民治、宪法治。是指统治者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宪、依治进行管理的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宪法至上、


法律至上。法律的权威高于政府。依法行政、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只需具备三个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2选举权的平等性。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在城市或农村同一行政区域中划分选区时,每一代表所代表选民人数应大致相等。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个原则。直接选举是指按照划分的选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方式。 1979年的《选举法》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变化,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4、无记名投票原则。也称秘密投票。 四、我国采用单一制的理由主要有什么

1、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符合我国长期的历史传统。 2、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符合我国的民族状况。 3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符合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的目标需要。4、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有利于国家独立和统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特别行政区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驻地的迁移;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政府驻地的迁移;3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4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3对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人选和罢免的权力。4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的权力。5对其他中央机关的监督权。6应当由最高国家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七、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外交权。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或者召回驻外代表,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4荣典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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