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节约经费开支,保障本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公司资产流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各项管理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 2、执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实行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控制制度。设置会计、出纳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提高工作效率。 3、单位负责人要模范遵守财经纪律,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会计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学习,精通业务,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规则和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4、经费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规范支出审批手续,各项公用经费支出均要提前报备,所有支出凭证要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名。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研究决定。本公司会计要认真审核凭证和经费来源,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经费预算核定支出,手续完备后方可报销。 5、节约电话费支出。电话费较大的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无线移动电话费报销,按规定实行“总量控制、限额报销、按年结算、超支自理”的管理办法。 6、员工因公出差借用公款,应凭出差通知文件和“出差审批单”办理借款手续。出差返回单位5日内应办理报销还款,差旅费报销支出时先由公司会计审核后再由公司领导按规定审批。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论处。严禁个人因私借款。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不能转移挪用或截留坐支。 7、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所有收支均要通过公司会计核算。 8、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正常开支所需现金严格控制在银行核定的备用金数额以内,无特殊情况不能超定额库存。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顶替备用金或坐支。原则上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转账支付。出纳人员应对支付的现金做到日清月结,逐笔记账,按时核对,保证现金使用安全。财务负责人应组织专人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 9、银行存款业务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除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结算外,大部分货币收付业务均应通过银行办理。严格银行账户管理,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允许发生其他银行收支业务,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核算应及时清账、对账、核对余额,不得发生透支现象。出纳人员应于每月终了与银行进行存款余额核对,并将银行对账单送有关负责人审核。留存银行印章应分开专人保管。每项支票支付款项,都必须有经核准的发票或其他必要的凭证作为书面证据,都必须经过授权的支票签署者的审批并签发。 10、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物资产的购入、验收、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确保各种实物资产安全完整。执行公司《固定资产购置与报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应列入“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总额控制、明细核算,并按部门设立固定资产辅助账进行管理。因工作需要由个人使用和保管的物品要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应及时办理移交。要定期组织专人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程序报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11、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 、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实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购置。购买办公用品,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实物购入后要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并实行领用物品登记制度。 12、严格票据管理。收款票据使用合规的财政部门统一收款票据,并实行专人管理。由会计负责票据的领取、核销和保管,出纳使用时向会计领取,会计、稽查人员对票据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设登记簿对收款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所有支票必须从开户银行领购,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并设置支票领用、签发登记簿。每项支票支付款项,应于签署支票后,在有关凭证上加盖“已付讫”戳记,作废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 13、加强会计档案管理。认真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等工作。对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和使用的全套文档资料及软件程序,都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要同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尘和异地备份等工作。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和完整。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文件和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等内容。 第三条保证金交纳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电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 (二)保证金须人投标人单位账户转出。 保证金退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并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后5日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二)政府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 (三)政府采购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xxx公司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4a2a02209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