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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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4]116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03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4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3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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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相关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相关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群众需求和社会工作服务发展需要,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将社会工作服务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的过程和做法。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商,积极履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效进行。

(二)规范有序,积极稳妥。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服务需求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 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主体,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授权具体负责购买服务的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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