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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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财政预算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的部分,且为实现工程项目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和材料,包括电梯、空调;门窗、网络布线、楼梯扶手、灯具、钢筋、水泥等。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所必须的勘查、设计、监理等。

第五条?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全部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六条?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在部门综合预算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当在准备建设工程项目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启动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

()工程项目的采购执行工作。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其土建部分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即建设单位有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建设单位没有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执行,但与土建总包的水泥、钢筋等材料和设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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