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社会形态:法律社会学的“无权力”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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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社会形态:法律社会学的“无权力”范式

刘思达;邹晴

【期刊名称】《法治现代化研究》 【年(),期】2018(000)003

【摘 要】1960年代兴起的“法律与社会运动”以来,美国的法律社会学领域始终被权力/不平等范式所主导。本文基于法律的形式与实质的社会学差异,概述了一个不同于主流的权力/不平等范式的“无权力”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范式。这一新范式继承了齐美尔和芝加哥社会学派的理论传统,不以权力关系和不平等现象来分析法律系统,而是依据其社会形态,或者说是依据建构法律系统的空间全景和时间性的结构及过程来进行研究。本文对权力持激进立场,不仅是呼吁法律社会学研究应当回归社会理论,也是为了超越以美国为中心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发展新的社会科学研究工具以解释世界各地更广范围的法律现象的一次努力。 【总页数】24(P63-86) 【作 者】刘思达;邹晴

【作者单位】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社会学;美国律师基金会;复旦大学社会学;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社会学;美国律师基金会;复旦大学社会学 【正文语种】 【中图分类】D90-052 【相关文献】


1.法律社会学:历史与范式的建构 [J], 陆益龙

2.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社会学基础理论——2011年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报告 [J], 李瑜青;张建

3.法律社会学研究范式的转向:由现代性到后现代性 [J], 那瑛;朱凤义 4.法律的社会形态:法律社会学的“无权力”范式 [J], 刘思达;邹晴(译);;; 5.在法律实践的“田野”上快乐徜徉——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研究专家 王启梁教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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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9d104ac92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f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