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勍与某某朝阳区幸福天使幼儿园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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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黄勍,**********出生,**,住******

被告:***朝阳区幸福天使幼儿园,住所地***********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勍(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朝阳区幸福天使幼儿园(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向**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勍**(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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