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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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审批管理规定

20184月制订)

为规范经费使用审批程序,加强内部控制,明确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经费审批的基本原则

我院的财务管理体制是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集中核算”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一条 经费审批由院党委会将法人拥有的权限根据职责分工逐级授权。被授权人按授权权限和规定程序行使审批权,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审批权限实行在院长领导下谁主管谁负责审批谁承担责任的审批制度。院长对学院的财经工作负总责,领导学院财务审批工作,主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在院长授权范围内协助院长领导学院财务审批工作,其他分管院领导、单位(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履行经费审批人职责,对所管理经费实施审批,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条 实行审批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或本项目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或项目经费支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学院财务活动由法人代表负责,授权分管院领导或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依据预算行使审批权。

第五条 学院各项经费审批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学院有关管理制度,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批。

第二章 经费审批权限

第六条 年度预算审批。年度预算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提出预算(草案),经主管院领导审阅同意后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汇总并根据学院当年财力提出经费初步分配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院党委会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各单位(部门)执行。


第七条 预算调整审批。年度预算指标内预算调整,由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并由相关会议决定后报计划财务处执行。追加预算经费由追加预算的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追加预算经费金额在5万元以上报党委会审批。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的追加预算经费要以会议纪要形式发给追加预算的单位(部门)和计划财务处执行。

第八条 专项经费预算审批。专项经费预算由学院党委会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意见,履行经费使用相关审批程序。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经院长办公会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用途后,项目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凭相关文件通知报计划财务处执行。结余资金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费支出审批。经费单项支出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由单位(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分管院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超过5万元以上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人)审批。

第十条 审批流程。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5,000元及以下)→分管院领导审批(5,000-3万元及以下)→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时,凡涉及纳入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经费,使用与审批需按学院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执行。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所有经费支出由主管院领导负责审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任务书履行审批程序;中层干部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省外公务活动必须由主管院领导审批(不按审批额度)。

第十三条 单位(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等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一经发现问题将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正常的教职工每月工资津贴支出、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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