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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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为管好、用好、用活工会经费,更好地为职工服务,为市场监督管理事业服务,按照**市总工会对工会经费管理的要求,根据安徽省总工会皖工发〔20183号《关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会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制定本制度。

奖励、补助、慰问等支出,工会按照下列项目和限额标准向会员发放奖金、补助费、慰问金(品)。

1开展职工教育各类竞赛比赛活动,对优秀职工(学员)获奖集体、获奖人员给予适当奖励,最高等次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其它等次依次做相应递减,获奖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 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2、开展各类职工活动中,参照局工作餐标准按照每人次不高于50元的标准安排参加人员工作餐、夜餐。

3、举办或参加文体活动,一般不统一购置服装。特殊情况下,如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集体项目,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




4、逢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向全体会员发放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发放标准为500元、200元、300元。

5、会员生日慰问品,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价值300元蛋糕(券)一个。生日以身份证法定日期为准。

6、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工会可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本人表示祝贺,金额不超过500元。

7、会员生病住院,工会应予以探视并可给予不超过500的慰问品。一般予以探视的情形:⑴患有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入院治疗的;⑵患有较严重疾病(如骨折、动手术等)住院治疗一周以上或外出在三甲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⑶特殊情况需要探视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会员所在部门提出,工会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实施。一般不予探视的情形:⑴一般疾病(包括感冒、发烧、拉肚子等)住院治疗的;⑵慢性病常规性住院治疗的;⑶同一疾病一年内已经探视的;⑷其他不予探视的情形。

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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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8、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本制度由市局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从局党组研究同意当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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