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学校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学校人事调配工作,维护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XXX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调配是指在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在职人员进行合理增加和调整。主要包括新增人员选聘、校内岗位调配、上级借调、离职、解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聘人员和全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四条 人事调配工作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工作宗旨,既要有利于高层次高素质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更要有利于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 (一)政策指导原则。按照国家和XXX省关于高校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依据学校事业发展、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工作需要进行。 (二)编制管理原则。以学校整体编制为基础,科学设置各类工作岗位,按编、按岗进行人员调配。 (三)结构优化原则。专任教师队伍“引进与培养并重”,重点优化学科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管理与教辅队伍“校内优化配置为主”,全校调配人力资源,激发队伍整体活力。 (四)公开招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人员。 第三章 新增人员选聘 第五条 新增人员选聘指人员选聘与调入、国家政策性安置和应届毕业生接收。 第六条 学校每年制定符合实际的选聘方案,报学校常委会审定后,与选聘计划一同公布。 第七条 人员选聘与调入和应届毕业生接收按照学校每年公开选聘方案为准,严格执行。高层次人才选聘按照《高层次人才选聘办法》(河环院字[2020]36号)执行。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和XXX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新增人员选聘基本程序为:①审定计划 ②发布信息 ③资格审查 ④考试(考核) ⑤考察 ⑥体检 ⑦审定 ⑧公示 ⑨报批 ⑩办理手续。 第四章 校内岗位调配 第九条 校内岗位调配指校内调动和校内转岗,具体包括:教职工个人申请的调配、部门申请的调配和学校因工作需要(部门、学科调整等)进行的调配。 第十条 学校岗位分专任教师岗(含专职辅导员岗)、教辅岗、管理岗和工勤岗。学校对每一名教职工归口一个岗位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岗位调配原则 (一)校内岗位调配应在核定的编制数及结构比例内进行。拟调入部门相应的编制和岗位应为缺编和空岗,原则上要能够胜任缺编部门的岗位需求。 (二)严格控制由非专职教师转入专职教师。 (三)新聘用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予转岗。 (四)专职辅导员申请转入专职教师岗需在岗位连续工作满四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fb3831fa5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9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