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必要性分析-2019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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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必要性分析

1惩戒及相关概念分析

北京师范大学劳凯声教授认为,惩戒是通过对不规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此行为再次发生,进而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否定性制裁主要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以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羞辱或痛苦,激发其悔改意识,最终达到矫正的目的。

教育领域中,惩戒权有三个特点,其一,必须是学生违反规定的错误行为的后果,其二,必须对违规的学生施以某种痛苦,其三,必须以教育学生,让其悔改为目的。因此,教育领域的惩戒应该是教师依据校规校纪,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否定性制裁,让学生认识到错误并产生抱愧情绪,避免其行为再次发生,从而促进学生发展的一种教育方式。

惩戒与惩罚是有区别的,从词源上看,有防备、戒除、警告、禁止等含义,可解释为处罚,组成口罚、体罚、罚站之类的词;从实施过程来看,惩戒是的过程包括教师对学生的否定性制裁,也包括学生规范行为的养成,是双向的,而惩罚主要是教师单方面对学生进行制裁,而对该行为在学生身上所达到的效果极少关注。因此,惩戒与惩罚是有区别的,惩戒符合我国中小学教育环境下倡导的教育制裁的实质目的。

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是有较大区别的。体罚主要是用有损身体健康与侮辱人格的方式来惩罚学生,例如罚站、罚跑步、罚跪、打手心、拧耳朵等;变相体罚是使学生心理受到折磨、额外增加劳动负担以及剥夺学生某种权利的惩罚,如罚写作业、罚劳动、语言侮辱等,虽肉体没有受损,但产生的后果与体罚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2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 (一)促进学生发展

惩戒是通过外力作用,对学生不良的思想、行为、习惯进行抑制,有教育和警戒功能。首先,惩戒可以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优良的品德主要涵盖责任意识、集体意识、民主意识。责任意识不是先天就有的,是在社会角色中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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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的,教师通过对学生不合范行为的惩戒,让学生意识到角色要求,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这个过程中,对培养学生的责任感有严重意义;集体意识是倡导团队精神时代的必要品质,个别学生违反纪律时往往会影响集体目标的实现,同时给其他学生带来不良影响,在接受惩戒的过程中,能帮助学生树立集体意识;教师在实施惩戒的时候,除了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进行外,还可以广博征求意见,培养学生优良的民主意识。

(二)维护教学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育现象显示,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离不开惩戒。中小学基本上都是未成年的学生,模仿性较强,明辨是非能力较差,没有形成安定的价值观,教师若对违规学生不管不理,放弃惩戒权,就使学生丧失了做错事后的羞辱感,让其他同学也失去了对规章制度的敬畏之心,争相模仿,造成不可挽回后果。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只关注成绩好的学生,对于成绩差的学生放任不管,结果班级逐渐成为一盘散沙,教学秩序纷乱,失去了向心力与凝聚力,就连原本品德与成绩较好的学生也会受到影响。

(三)促进社会进步

中小学承载着传承人类文明、提高公民素质的历史使命,以其特有的方式引领者社会的发展。当前的中小学教育受西方教育理念的影响,在教育方法上,过多采用奖赏教育,而惩戒教育却较少采用;教育内容上,反映真善美等较为理想化的内容偏多,而反映假恶丑的现实性内容较少。教育本身就是生活,学校自身也是一个较小的社会,因此学校应该反映真实的社会生活,社会上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学校中,学生的错误行为也必须受到教师的惩戒,必须让学生为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应后果。如果当前中小学在校园中,形成有错必惩的风气,那么未来社会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少。从这点来看,教师行使惩戒权对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有积极作用。

(四)顺应国际教育大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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