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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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及运用探析

摘要: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是教师的职 业性权利之一。 社会现实和教育法律法规也认同它的存在, 教师运用惩戒权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现实生活中人们把惩戒和体罚混为一谈,加之立法规定的不足,致使教师惩戒权处于混沌状态,影响了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事实上,惩戒和体罚有着本质区别。我们必 科学界定教师惩戒权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对其进行正确运用。 关键词:教师惩戒权;体罚;合理性;正确运用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拥有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处罚,以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权力。教师惩戒权的存在, 符合教育活动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教师教育职责的正常行使, 有利于学生自身的发展。但在我国, 一方面, 传统的教育观念使许多人对教师惩戒权有种种误解, 将其简单等同于体罚,断然否定教师拥有此种权利; 另一方面, 现行教育政策法规并未提供明确的教师惩戒权依据, 对此多采取回避态度, 立法不足的同时伴随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的缺乏, 使教师惩戒权“有名无实” ,其行使处于严重的无度状况, 师违法惩戒事件屡有发生。这两方面互相影响, 形成恶性循环, 影响了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 明确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有效行使十分必要。

二、教师惩戒权的界定

为了界定和理解教师惩戒权, 需要对惩戒和体罚加以区分和辨析,因为在教育过程中,有些人把教师对学生的惩戒与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变相体罚”等同起来。从字面上看,两者的差异确实不大,但事实上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惩戒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惩和戒,重心在“戒”上,惩是手段,戒是目标,通过惩达到戒的目的;体罚的重心在“罚”上,核心词是“处罚”,说明了处罚的对象和方式。具体说来,惩戒和体罚的区别有:

(一)发生机制不同。从表面上看,不论是惩戒还是体罚,其实施的主体都是教师。但是,惩戒的主体可以是教师也可以是学校,进而言之,教师只是具体的执行者,在其背后有一套惩戒制度在发挥作用。而体罚往往是教师个体的行为,而不是学校的行为,体罚带有教师的个性色彩, 与教师个人的素质与修养密切相关,因此,体罚的发生具有偶发性,缺乏制度支撑。

(二)行为性质不同。惩戒是对于失范行为的一种教育方法,针对的是学生的失范行为,惩戒的发生表明对某一行为的否定,而非对行为主体人格的否定,这种行为是以不侵犯学生的权利为原则的。 而体罚往往忽视了学生的人格, 试图以学生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来解决问题,其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

(三)行为目的不同。虽然惩戒和体罚都使学生感到痛苦,但前者的痛苦含有自责与羞愧,并且能使学生意识到这种惩罚是对自己错误行为责任的担当, 含有自省的意味,因此,惩戒的目的是使学生“不愿”再犯错。而体罚的痛苦更多的是教师外加的,体罚的结果往 往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再犯错。

(四)行为手段和效果不同。虽然惩戒和体罚都是通过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悔悟的痛苦,多是内发的,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中的“痛苦”更多地是 教师施加给学生的,学生完全是被动的,学生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

由此可见,惩戒和体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给教师惩戒权作以下界定:教师惩戒权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 依法对学生的失范行为予以否定性的评价,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 是维持教育教学活 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力量。


二、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

规模化、制度化的教育及其活动需赋予教师一定权利来维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在接受外在行为规范并将其内化为自身行为准则过程中也无法全然排除外来的强制性影响, 在其走向自律之前, 他律往往是必经途径之一。教师惩戒权正是教师以社会代言人身份对未成年学行引导和矫正的权利, 其存在符合教育活动发展的需要。 1. 教育目的的实现和教育制度化需要教师拥有惩戒权

首先, 学校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有一定的纪律和秩序, 对违规者予以必要惩罚与处分, 这是达到学校教育目标的必要手段。我国现阶段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得到全面发展, 为有创造能力和独立个性的人。而这一目的的实现正是教师所肩负的神圣使命, 他们既要向学生传授知识,又要帮助、引导学生提升思想, 使其由自然人逐渐发展为社会人。由于学生个性各异、活泼好动、知识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差, 因此, 既需要教师的谆谆教导, 又需要纪律、制度的严格约束。其次,教育活动的长期发展中, 国家通过建立统一的学校制度、贯彻统一的教学内容来培养所需人才, 从而使教育形成了比较固定的组织模式、标准化的课程、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教育手段, 学校成为一个具有明确目标和严格等级制度的准科层组织, 班级成为制度化教育结构中的典型范例。这种制度化、规模化的现代教育体制的产生, 为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提供了可能。要将可能性变为现实, 同样需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来保教育活动过程的实现。

2. 社会现实认同教师惩戒权。我国教育长期受传统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影响,教师被置于极高地位, 其威严神圣不可侵犯。在师生关系、师生互动中, 教师总是施教者, 学生总是受教育; 教师总具有控制学生的权力,学生总是听从教师的指导和要求, 这已成为师生关系的一种普遍模式。这种传统的师生观过分强调教师尊严,忽视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理应予以更新,但它却在教师的潜意识中根深蒂固, 使教师在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过程中, 总是本能地维护自己的权威地位, 禁止学生对此有所怀疑和反抗。目前,虽然我们一直倡导素质教育, 但在面临高考和就业竞争相当激烈的情况下, 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家长为了孩子能考上大, 对教师惩戒学生的做法一般采取默许和接受态度, 学生也因为对教师的敬畏而表现为顺从和屈服。

3. 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否定教师拥有惩戒权教育要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需要用法律来维系 正常的教育教学关系, 保护合理的权利和权力要求。随着社会对教育地位、作用的认识逐步提高, 国家对教育的干涉也越来越多, 教育管理成为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关于教师惩戒权未做明确规定, 但我们从中可推知教师应当

拥有惩戒权。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 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法》 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权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教师惩戒权的肯定。 三、教师惩戒权的正确运用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该拥有惩戒权, 但实际使用起来却非常艰难,往往无所适从。因为现在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具体的惩戒制度予以明确, 再加上教师和学生处于不对等的地位, 极易造成教师对惩戒权的无度使用,超越惩戒权限。有鉴于此,教师在使用惩戒权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

(一)明确惩戒权的目的,矫正学生的失范行为。教师惩戒权的目的不在于“惩”,而在于“戒”“惩”只是戒”的手段,即所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惩戒学生的过程中, 定要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其危害,弥补过失,防患于未然。由于学生年幼、经验不足、 心理水平低下、认知能力缺失等原因,他们有时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这就需要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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