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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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

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川府发[2009]35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0 【实施日期】2009.1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91010 川府发[2009]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现将《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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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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