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政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报销注意事项 1.报销人员所取得的票据必须包括日期,单位名称,内容,数量,金额,并加盖开具发票单位的发票章或财务章。 2.报销人员需填写报销凭单(内容包括日期、部门名称、报销人姓名、金额、用途、领导签字、会计审核、经手人) 3.将所取得报销单据黏贴在报销凭单后面,并注明经手人,并保证凭单所写金额与票据金额一致。 4.报销人必须在取得票据7日内报销。 5.如为事先借款,则在该笔款项未报销前,不得再行借款。 6.如请款或报销金额额较大(超过xx元),则应提前1天向财务说明。 7.丢失发票的,由丢失人写出详细情况(原则上应向发票、收据开出单位取得书面证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此程序报销。丢失住宿费发票的,无论住宿费多少,只能参照无住宿发票的规定执行。 三、报销手续 1.报销人按规定填制报销凭单。 2.会计人员对报销凭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予以复核。 3.经理签字批准。 4.出纳付款。 四、请款审批手续 1.请款人员因公需要领用现金或支票时,应填写“借款单”经部门主管初审签字; 2.请款人员执“借款单”到公司经理处审批; 3.请款人员执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确定是否予以支付。若支付,经会计制单、审核,由出纳按照批准金额予以支付; 五、报销时间规定 1.每周三为报销日。 六、处罚办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01975b3a3116c175f0e7cd184254b35effd1a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