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制度 为了加强我办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单位财务行为,提 高财务管理水平,统一单位的报销程序及规定,现结合单位 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财务报销原始票据的要求 ⒈报销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规定。报销支出必须取得真 实、合法的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 凭证。合规票据包括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省级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的财政非税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等。圆 珠笔或者铅笔填写无效 ⒉原始票据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包括:付款单位名 称、日期、内容(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 写齐全,字迹清晰,大小写金额相符,必须加盖开票单位印 章。票据一经涂改即将无效。 3、对于发票、收据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不合法、 有涂改现象, 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 不相符, 不按规定粘贴、 不按规定填写报帐凭证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赋予报帐。 二、财务报销程序、手续规定 ⒈会计人员要认真审核报销的原始票据。对不真实、不 合法和书写不正确、 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根据 《会计法》 的有关规定不予报销。 ⒉对票据粘贴单以外的原始发票,必须由具体经办人背 书并注明事由,交财务审核合格(出纳人员审核,财务主管 复核),然后由主任在每张发票上签字审批。 ⒊票据粘贴单上日期、金额、附件、报销人签字、经办 事由、会计审核、复核、单位领导签字等手续要齐全。 4、培训学习及参观学习报销,应附带相关文件。严格 按照《永城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5、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货物及服务费支出, 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在办理报账时,必须在原 始发票后附有政府采购审批表。 6、严格遵守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通过银行 结算的业务必须实行转账结算,不得用现金结算。 三、借款及因公借款报销规定 1、对于零星借款,借款人必须在事项办结后七个工作 日内进行结算。 2、其它因公借款,借款人必须在事项办结完后十个工 作日内办理报账手续。情况特殊的,经办领导允许后,可延 期至三十日内办理报账手续。 3、会计人员办理借款事项时,必须经主任允许,并遵 循“前账不结、后账不借”的原则,对借款进行严格控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3c831bf49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