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财务制度 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开销行为,成立有效的财务管理监察体制,不停提升商会经营效益,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商会章程》特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商会推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其财务管理要点表现以提升经营效益为中心,把有限的经花费于拓展业务,促使发展上来,同时应成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进出行为,保护商会集法权益。 第三条商会财务管理工作推行会长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会员的民主管理与监察,相关重要财务事项须经理事会等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并按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其财务进出状况。 第二章会计工作管理 第三条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会计凭据、会算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余会计资料一定真切、正确、完好,并切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睬计事项一定填制或获得原始凭据,并依据审查的原始凭据编制记帐凭据。会计、出纳员记帐,都一定在记帐凭据上署名。第六条财务工作人员应依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会长,并报送相关部门。会计报表每个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署名或盖印。 第七条财务工作人员对商会推行会计监察。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切、不合法的原始凭据,不予受理;对记录不正确、不完好的原始凭据,予以退回,要求改正、增补。 第八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实时向会长书面报告,并恳求查明原由,作出办理。 1 / 3 1 / 3 商会财务制度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九条商会能够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个人劳务酬劳; (二)平时办公支出; (三)出差人员一定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会长同意的其余开销。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 1000 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会长确立。 除上述规定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出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该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查,会长同意后支付现金。 平时零星开销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 5000 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能够从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即坐支 )。 因特别状况确需坐支的,应预先报会长同意。 第十一条商会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钱单》,经会计审查;交会长同意署名后方可借用。 第十二条切合本规定第九条的,凭发票、薪资单、差旅费单及商会认同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据,经手人署名,经有权人员审查,会长同意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四章花费报销审批 第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履行副会长、会长同意后,由会计审查,经手人署名,金额数目无误,填制记帐凭据。 2 / 3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2c40e6da717866fb84ae45c3b3567ec112ddc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