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新标准界定我国居民收入差距 作者:沈时伯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29日 16版) 国家统计局2014年度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是0.473,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如何科学看待这个数字?笔者认为,搬用国际通用标准——无论是基尼系数还是“倒U”假说——界定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情况,都值得商榷。 首先看基尼系数。其无法准确界定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是否合理的原因有三:基尼系数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导致得出的基尼系数也不尽一致;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不健全,加之人们因“怕露富”而谎报收入、隐瞒非法非正常收入等因素,得出的基尼系数很可能与实际不符;基尼系数仅从量的方面简单表示居民收入差距大小,并不能反映我国特定时期的经济水平、社会制度与社会承受能力的基本状况,因而无法从质的方面说明居民收入差距的具体成分是否合理。 再来看“倒U”假说。这一假说认为,居民收入差距的“倒U”变动趋势与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两个因素——推动经济增长的储蓄的集中程度与经济增长过程中从农业经济向非农业经济的结构性转变相联系。而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泰岩等学者观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长期变动趋势主要不是由经济增长决定的,而是由经济体制的变迁和经济增长共同决定的。因此,“倒U”假说不能完全解释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长期变动趋势。 为了更好地分析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建议制定新的界定标准。此标准应包括“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两个方面。 “质的规定性”的内涵是:从收入来源角度把居民收入划分为合法正常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相应地把居民收入差距划分为合法正常收入差距和非法非正常收入差距两种,前一种差距与经济发展的需要、现行的收入分配政策目标相联系,它的拉大既有合理的一面,又有不合理的一面;后一种差距与经济转轨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缺陷、法律不健全、政策不完善等因素相联系,无论它大小如何,都是不合理的。“量的规定性”的内涵是:在“质的规定性”的基础上将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进行量化,以界定居民收入差距是否合理。如果设合法正常收入差距所产生的对经济、政治、社会的积极影响为α,消极影响为β1(一般只有在合法正常收入差距过大时才存在),非法非正常收入差距所产生的对经济、政治、社会的消极影响为β2(没有积极影响),由于合法正常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共存于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制度中,所以居民收入差距是否合理的界定标准可具体化为一个简易模型:η=α-(β1+β2),其中α、β1、β2为非负数。当η≥0,即α≥β1+β2时,居民收入差距从总体上可被界定为合理;当η<0,即α<β1+β2时,居民收入差距从总体上可被界定为不合理。详细地讲: 其一,居民收入全部是合法正常收入,不含有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等非法非正常收入,居民收入差距的形成和拉大都由合法正常收入所引起(意味着β2取0值),那么,当基尼系数大于0.4时,能否认为这种居民收入差距不合理?显然不能。因为,若此时的η≥0,即α≥β1,则这种偏大的居民收入差距应被视为合理的,而只有当此时的η<0,即α<β1时,才能认为这种偏大的居民收入差距不合理。 其二,居民收入既含有合法正常收入,又含有非法非正常收入,但居民收入差距的形成和拉大都由非法非正常收入引起(意味着α、β1均取0值),那么,无论基尼系数大于0.4,还是小于0.4,都可认为居民收入差距不合理,因为此时的η=-β2<0。 其三,居民收入既含有合法正常收入,又含有非法非正常收入,而且居民收入差距的形成和拉大由合法正常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共同引起,那么,当基尼系数大于0.4时,能否认为这种偏大的居民收入差距不合理?同样不能。因为,若此时的η≥0,即α≥β1+β2,则应把这种偏大的居民收入差距视为合理的,而只有当此时的η<0,即α<β1+β2时,才能认为这种偏大的居民收入差距不合理。 按照新的界定标准,可以对我国现阶段的居民收入差距作出如下界定:我国现阶段的合法正常收入差距是在“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逐渐拉开的,其性质合理,已产生积极影响,例如:消除平均主义分配倾向,调动广大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等;而非法非正常收入差距是在一些人利用制度缺陷钻法律空子、凭借不合理行业优惠政策过程中形成的,其性质不合理,已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例如造成人们心理失衡、引起社会不满情绪等。从总体上看,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产生的消极影响越来越大于其产生的积极影响,造成国民幸福感下降。这反映了收入分配还存在很大的改进余地。 值得欣慰的是,在党和政府的多年努力下,目前已经出现明显的积极信号。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9.2%,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232万人。可以预见,随着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必定会继续“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势头”,普惠民众,从而持续提升中国国民幸福感。(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湖南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654960e01f69e31433294d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