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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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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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残疾人法案——1975年《所有残障儿童教育法》。

联邦政府对于残疾学生教育问题最早的、意义深远的参与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60年代初期。早期的努力包括,1958年通过了《智力落后儿童教育法案》,在该法案中,国会划拨资金培训智力落后儿童教育师资。1959年通过了《专业人士培训法案》,培养智力落后儿童教育的管理者。1965年,通过了《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这是美国联邦政府第一次直接给各州提供资金,以协助其教育特定群体的学生。《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的目的是为各州提供联邦经费以改善处境不利学生的教育时机,当然也包括残疾学生,主要是盲、聋和智力落后三类学生。1967年,国会重新修订了《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该法案的第六局部专门规定,提供资金为残疾儿童开发可行的优先工程。1970年,《残疾人教育法》取代了《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第六局部,该法成为此后随之确立的众多立法的根本框架,这一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稳固并扩大先前的联邦资助方案,同时继续资助州和地方的优先开展工程。1973年,针对残疾人在职业培训和就业中遭受歧视的现象,为了解决残疾人的生存问题,国会公布了《康复法案》〔The Rehabilitation Act〕,规定在任何联邦财政资助的工程和活动中,每一个残疾者都不能仅仅因为自身的残疾而被排斥,遭受歧视。该法杂适用于所有接受联邦财政资助的公立学校,不仅仅保护残疾学生,而且包括有身体或智力损伤,有一种或是更多的主要日常活动受到限制的人,有身体或智力损伤记录的人以及被认定为有类似的身体或智力上的损伤的人。这一法案被看做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残疾人免受歧视的联邦民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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