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昇、宋亚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4 【案件字号】(2021)豫07民终18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光民王娜赵斌 【审理法官】朱光民王娜赵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洪昇;宋亚坤;赵长东 【当事人】王洪昇宋亚坤赵长东 【当事人-个人】王洪昇宋亚坤赵长东 【代理律师/律所】栾文士河南鸣鹿律师事务所;周栓凤河南鸣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栾文士河南鸣鹿律师事务所周栓凤河南鸣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栾文士周栓凤 【代理律所】河南鸣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洪昇 【被告】宋亚坤;赵长东 1 / 3 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1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9-24 04:19:53 王洪昇、宋亚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民终18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昇。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文士,河南鸣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栓凤,河南鸣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亚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洪昇因与被上诉人宋亚坤、赵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1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856c1e9de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2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