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京财采购[2014]227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4〕2279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及燕山财政分局,各有关代理机构: 为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政策衔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5年1月1日前,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北京市的新代理机构,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需到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纸质登记。由北京市财政局将完成登记 1 / 2 的代理机构名称等信息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纳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b8afe5a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b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