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馆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2012-06-07 10:34 政治与法律 我要评论(0) 字号:小 大 核心提示: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国家的刑法典将本国派驻国外使馆的地位与本国船舶和航空器的地位相并列,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将本国驻外使馆解释为本国领域。在任何国际公约中都找不到赋予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驻外使馆内的犯罪以属地刑事管辖权的规定。 相对于主权来说,使馆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是一种低层次的和派生的权利,而不是最高的和绝对的权力。使馆的职责是特定的和有限的,它们的行使必须以不违反接受国法律和国际法为前提条件。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使馆法律地位问题相关的刑事案件,比如:对于中国公民在外国驻华使馆中犯罪或者在中国驻外国使馆中犯罪应该如何确定刑事管辖权?对于组织他人为了移民的目的冲闯外国驻华使馆周围的警戒设施非法进入使馆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进行追诉?在世界范围内,针对使馆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时有发生。例如:1998年8月7日,美国驻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大使馆相继发生爆炸,大使馆被炸成一片废墟,共有258人遇难,同时造成包括美国驻肯尼亚大使在内的5000多人受伤。2003年4月12日,中国驻伊拉克大使馆遭到20多名持枪的伊拉克人的抢劫。为了解决和处理有关的问题和案件,首先,应当对使馆的法律地位作出科学和正确的认定。 一、关于使馆法律地位的各种学说 国家之间互派使节,自古有之,到了15世纪国家间开始设立常驻外交代表机构。1455年,意大利城市国家米兰公国的公爵斯福尔扎向热那亚派出常驻使团。不久,米兰与佛罗伦萨、威尼斯公国互派了常驻机构。17世纪,互派常驻使节在欧洲已非常普遍。1858年,中国清朝政府同意英国向北京派遣常驻使节,其他西方国家也紧随其后。1877年,中国向英国派出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并陆续在欧洲一些国家设立使馆。 察之当今国际交往实践,两国间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以互设使馆为具体的表现形式,而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习惯法原则。《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这完全符合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基本原则。至于协议的具体方式,在国际实践中多表现为条约、换文、公报以及声明等等。例如,我国与美国在1979年采用了联合公报的方式,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自1979年1月1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两国将于1979年起互派大使并建立大使馆”。 对于一国驻外使馆的法律地位,目前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派遣国领域说 这是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大部分持该说者将一国驻外使领馆直接视为派遣国的领域范围,因而认为在使馆内发生的任何犯罪应适用派遣国刑法。[1]持该说者的主要理由在于: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不受接受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2]也有一些持该说者不是将使馆直接视为派遣国的领域,而是将其视为“派遣国领土的延伸”。持此观点者指出,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及按对等原则所确立的国际惯例,各国刑法都把本国使领馆作为本国领土的延伸,在驻外使领馆发生的犯罪适用本国刑法。[3]也有学者认为,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根据国内刑法的相关规定,也能得出使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这一结论。例如,根据我国《刑法》,我国的船舶或航空器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就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4]持“派遣国领域说”者的主要理由是,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一国驻外使馆在接受国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派遣国领域说”在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处于通说地位,常见诸于各种刑法教材。 (二)驻在国领域说 针对上述“派遣国领域说”者的主要理由,持该说者针锋相对地认为:从外交代表和使馆馆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这一法则,不能推论出“使馆是派遣国的领域”这样的结论。[5]也有学者指出,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可否适用我国《刑法》,条文并无明文规定。从而回击了有的学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得出一国驻外使馆属于派遣国领土延伸的结论。[6]对此,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我国《刑法》关于空间适用范围的规定没有将使馆馆舍包括在内,这恰恰表明我国《刑法》不认为使馆馆舍所在地是派遣国的领土延伸部分。论者认为我国《刑法》的规定也符合一般国际法的普遍规则;并援引国际法实践,指出国际法院的判决也已经表明,使馆馆舍所在地并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在其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被视为发生在驻在国领土上。[7]最终,持“接受国领域说”者得出的明确结论是:一国驻外使领馆不属于派遣国的领域。将驻外使领馆视为派遣国的领域既缺乏国内法的根据,也缺乏国际法的根据。[8]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只有少数学者支持“接受国领域说”;但在我国国际法学界,接受国领域说似乎是处于主导地位的通说。针对有些西方学者早前从治外法权观念出发,认为驻外使馆馆址是一国领土的延伸,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一观点,我国国际法学者们进行了批判。我国着名国际法权威王铁崖教授就明确批判了西方学者的所谓“治外法权说”,认为这种学说既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也不符合各国在外交特权和豁免方面的做法。此观点进而认为:在使馆馆舍内发生的犯罪,在法律上将认为是在驻在国境内发生的,除非犯罪者享有豁免权,属驻在国管辖。[9] (三)拟制领土说 该说认为: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的领域还包括“拟制领土”,例如,悬挂本国国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09ef6f975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