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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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

意见

【法规类别】合作经济组织 【发文字号】齐政发[2015]28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4 【实施日期】2015.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齐政发〔201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经〔201116号)和农业部等9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农经发〔20147号),加快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全面提升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规范原则

(一)规范运行。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 1 / 3








收为目标,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突出规范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

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二)阶段推进。从2015年开始,力争利用5年时间,全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比例达70%以上,现代农机合作社基本实现规范化。通过实施规范化建设,做到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三)分类指导。通过“四个一批”推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一是积极引导新组建一批。抢抓机遇,积极申报新上一批现代农机合作社;调优结构,重点引导组建一批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合作社。二是严格要求规范一批。认真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和《合作社管理条例》进行规范,突出财务管理、整章建制,提高规范化水平。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示范社、规范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三是坚持标准提升一批。对现有的现代农机合作社进行分类,重点抓好三、四类社提档升级工作,研究相应对策,扩大农民带地入社面积,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三类社向二类社晋升,四类社向三类社晋升。四是分清主体转化一批。引导一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管理松散的合作社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转化;鼓励一部分经济实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合作社向龙头企业转化。

(四)完善财务管理。在强化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民合作社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能的同时,根据需要,充分发挥现有会计事务代理机构专业作用,为合作社开展代理记账、编制报表、税务申报、融资贷款等项服务。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会计事务代理服务,有效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缺乏专业会计人员的现实问题。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的要求,全面实行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于每年11日至630日期间,将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生产经营、资产状况、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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