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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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会诊制度



一、在护理工作中遇到疑难、危重病例或护理操作及护理新技术推广等本专业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时,需要其他科或多科进行护理会诊的患者。

二、填写护理会诊记录单,注明患者一般资料,请求护理会诊的理由等。护理会诊单按照要求填好,经护士长签字,送至被邀请科室,然后电话通知护理部质控组。

三、会诊地点常规设在申请科室。

四、会诊时,按照护理程序对患者做全面详细的评估并对已实施的护理措施加以评价,对需要解决的护理问题用科学的护理理论给予合理解释和指导。护理会诊的意见由会诊人员写在护理会诊单上并签全名。

五、会诊者必须符合会诊内容要求的资格,由专科护士或护士长选派的主管护师以上人员负责,以保证会诊的质量。

六、一般会诊在12小时内完成,不过夜;急诊会诊随叫随到。 七、会诊分为:

1、科内会诊:由病区责任护士或护理组长提出,也可由护士长在查房巡视过程中发现符合会诊条件的病例召集本科相关人员参加讨论并制定出相应的护理措施;

2、邀请相应专科会诊(科间会诊):同二。






八、不论是科内会诊还是科间会诊,会诊提出的护理措施必须体现在护理记录单中。

九、各科室应保存护理会诊记录,护理部每月对会诊资料进行动态评估和质量分析。

十、若科间会诊未能解决患者的健康问题时,护士长应及时向护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护理部组织全院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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