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加强公证机构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司[2005]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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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加强公证机构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5.09.01 2005.09.01 浙司[2005]165

公证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浙江省加强公证机构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 浙司〔2005165号) 各市司法局:

为了规范公证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证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司发通[2000]099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司发[2001]72号)及相关法律、规章规定,按照有利于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有利于公证机构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公证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费管理。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实行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二、加强对收费的管理。要建立统一收案、统一登记、统一收费制度。已改制的公证机构要实行财务工作责任制,必须按规定配备具有法定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三、完善公证预算管理制度。按事业体制运行的公证机构实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确定)

四、建立社会保障机制。要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落实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措施。 五、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要按照“归口、分类、限额”的要求,财务开支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为招揽业务支付回扣或变相回


扣。

六、要足额提留各项基金。

(一)事业发展基金,按结余的50%提留; (二)公证赔偿基金,按业务收入的3%提留;

(三)培训基金、福利基金、修购基金等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留。

七、公证机构要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交纳税费,或按当地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缴纳,并按规定交纳行业协会会费、公证赔偿基金等各项费用。公证人员个人应交纳的税费由公证机构代扣代缴。

八、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可以根据岗位目标责任制确定公证人员的奖金,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严禁个人效益从办证收入中直接提成。

九、为加强公证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公证机构应建立执业保证金制度。

十、公证机构应自觉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指导。 二○○五年九月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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