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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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制度

一、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乡镇卫生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

病、病原携带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艾滋病、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脊灰病例,按甲类报告时间报告。

三、 情报告时限:

甲类传染病:城镇不得超过6小时上报,农村不得超过12小时上报。

乙类传染病:城镇不得超过12小时上报,农村不得超过24小时上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小时以内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遇有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报告乡镇防疫部门或县疾控中心:

一、 某种传染病就诊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时。

二、 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或就诊同一症状病例有相

对疫区聚集性。

三、 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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