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时间:2023-09-20 03:34:16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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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登记机关:

位于 地址的房屋产权属于 所有,房屋性质为:□普通住宅/□商品房住宅/□军队房产/□以上都不是。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单位盖章:



注:

1、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需要出具本证明,作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该证明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或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行政事业单位为其或下属单位自有或管理的房屋出具本证明。

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多选无效。

3、住宅分类说明: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城镇及农村自建住房等,其中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

4、证明如有涂改的无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48d383687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c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