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是否取得产 房屋用途 权证 产权所有房屋产权人 人 联系电话 使用权来源 使用期限 是否已经实施拆迁 经营面积 征收(公告已上墙) 我(们)已阅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所在地政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政策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条件履行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明晰,我(们)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从事《“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知晓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在申请营业执照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了解当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d0618ac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8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