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撤销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期间相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府法[2011]4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9.02 【实施日期】2011.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撤销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期间相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府法〔2011〕45号) 合肥、芜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法制工作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 》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期间的相关政府法制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问题 1 / 2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e93f955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7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