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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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海关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署财[1992]1701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财政部全国控制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2.10.23 【实施日期】1992.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 印发《关于海关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署财〔1992〕170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控办:

现将《关于海关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海关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规定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全国控办 1 / 2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海关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了适应海关系统工作特点,加强海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管理,根据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管理办法和《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经海关总署、财政部和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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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04ef7f6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e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