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论

时间:2022-05-06 04:22:1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自杀论》读书笔记



《自杀论》是涂尔干最重要的社会学著作之一,是第一部通过收集、整理、分类、计算、比较社会调查资料和数据,并用科学方法进行统计分析的社会学著作,也是其另一本著作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所确立的理论和方法的实践。 1)自杀与心理变态

许多精神病医生主张:自杀是一种精神疾病。因为“人只有在发狂的时候才企图自杀”。涂尔干通过限定自杀所属的疾病类型,然后通过否定这种疾病类型---偏执狂的存在,从而否定了自杀是一种精神疾病。“由于自杀的倾向具有特殊性和限定性,所以如果这种倾向是一种精神疾病的变种,那也是一种局部和只限于某种行为的精神病”。“如果这种行为具有多种目的的话,那就没有理由用其中的一种行为而不是其他的行为来说明这种诞妄的特点”。 人们通常认为偏执狂者除了在某一点上,他的意识是完全健全的,他只不过表现出一种显然是局部性的缺陷。精神病医生用局部谵妄理论来对偏执狂进行解释,认为人的精神是由各种官能和力量组成的,他们既可以相互配合,也可以单独行动。涂尔干通过否定一种官能单独起作用来否定这种解释,他认为,一种官能受到损伤而这种官能不影响其他的官能是不可能的。因此,不存在偏执狂,也不存在自杀偏执狂。

虽然不存在自杀偏执狂,但是自杀在精神错乱的情况下发生还是有可能的。接下来,涂尔干通过给精神错乱情况下的自杀分类,即狂躁性自杀、忧郁性自杀、强迫性自杀以及冲动性与不由自主的自杀,这些自杀都不存在任何的动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自杀往往是存在动机的,不是由人们自己幻想出来的,所以,不能认为所有自杀者都是精神病患者。 另外,在精神错乱和治理平衡之间存在着中间状态----神经衰弱。由于神经衰弱和疯子的变化方向一致,因此,可以通过研究精神病和自杀的关系来反映精神衰弱和自杀的关系。尔干按照性别、年龄、宗教、国家,把人们分为群体,几个群体之间有着不同的精神病患数量,对比显示,精神病患数量和自杀率没有绝对的正向的关系。接着,涂尔干又通过法国和德国的数据证明了酗酒和自杀的不相关。

在这三种情况下涂尔干证明,在同等条件下,身心衰退者的确比健康的人更容易自杀,但是,这种潜在性只有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下才会起作用。 2)自杀与正常的心理状态---种族、遗传

在对种族进行界定的过程中,涂尔干打破了对种族的自然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分类,强调了人们的共同点和共同文化的联系。在下一章中,涂尔干采用莫塞利的分法,把欧洲的种族分为四种----日耳曼族,克尔特-罗马组、斯拉夫族和乌拉尔-阿尔泰族。他们分别有或强或弱的整体的自杀倾向。迪尔凯姆指出了同一个种族中不同民族自杀倾向的巨大差异性,此来否定这种不同种族之间差异性的不真实。德意志人的自杀倾向比较高,因此可能在德意志人比较多的地方自杀率应该越高。但是,在举出奥地利不同地方意大利人所占的比例和自杀倾向时,并没有显示出自杀率随着德意志人的比例升高而增长。由此,涂尔干提到了自己所假设的社会因素对自杀的影响。 在对遗传与自杀的关系的研究中,涂尔干再次证明了对于自杀来说,遗传可能作为一种倾向和因素,但是只有在外部条件的作用下才会起作用。首先,在自杀者中,家族中有自杀记录的只占一小部分,不具有代表性;其次,在一些看似是由遗传起作用的自杀中,精神疾病和榜样也会起作用。精神疾病是导致自杀的因素,而精神疾病是可以遗传的;同时,自杀的感染力非常强,因此容易把自杀对家族成员的模仿看成遗传。同时,遗传也无法解释自杀率随着年龄增长而升高的现象。 (3)自杀与自然因素

人们把影响自杀的自然因素,包括气候和季节性气温。


影响气候的自然因素最重要的是纬度。欧洲的自杀率最高的地方出现在气候温和的东部。此,人们得出结论,温暖的气候会增加人们的自杀。涂尔干用以否证这一结论的论据是自杀并不是完全按照纬度规则分布的,而是围绕在不同的文明中心,并且自杀随着文明在不同历史时期位置的迁移而变化。因此否定了气候的作用。 接着,涂尔干又否定了气温对于自杀的影响,而证明了自杀与人们社会生活的活跃程度的联系。

通过排除法,涂尔干认为,自杀必然取决于社会因素,在这一部分,涂尔干对自杀的社会类型进行了分类,并且进一步阐释了各种类型的自杀的社会原因。 首先,涂尔干明确了确定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的方法。他认为确定自杀的各种社会类型,不是直接根据事先确定的特点,而是根据产生这些类型的原因来加以分类。

作者按照自杀的社会原因对自杀进行了分类----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反常的自杀。

这是涂尔干对利己主义自杀的界定:“如果可以把这种个人自我在社会的自我面前过分显示自己并牺牲后者的情况称之为利己主义,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这种产生于过分个人主义的特殊类型自杀称为利己主义自杀。

涂尔干把利他主义的自杀分为三类:强制义务性、非强制义务性和强烈性的利他主义自杀。

1)强制义务性利他主义自杀是由于社会迫使他承担自杀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强制性,是受社会的习俗、规范和制度等条件制约的。例如仆人在主子去世时的自杀。妻子给丈夫陪葬。

2)非强制义务性利他主义自杀并非明确地是被迫自杀的,这种类型的自杀受到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一些社会奖励人们自杀,如日本武士的自杀。

3)强烈性利他主义自杀受宗教教义的影响比较大,最典型的代表是佛教中的涅槃。这种自杀者”渴望摆脱他个人的生命,以便进入他看作他的真正本质东西中。他把这种东西叫做什么无关紧要,他相信他存在于这种东西中,而且只存在于这种东西中,而正是为了存在于这种东西中,他才如此使劲地和这种东西融合在一起。因此,他自以为没有自身的生命。在这里,无个性达到了最大限度,利他主义处于极端状态。“

但是,在当代社会,由于个人的个性越来越摆脱集体的个性,所以利他主义的自杀就不会很普遍。

在这里,涂尔干举出了一个始终存在利他主义自杀的地方---军队。军队的自杀率始终高于平民,并且呈现一种规律性。即随着年限的延长,自杀率逐渐升高;自愿服役和再次入伍的军人自杀率高;特种兵、老兵的自杀率高于普通士兵。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士兵的第一品质是没有人格,应该驯服的听从命令,不应该强调自己的个性。从而形成利他主义状态的特点,因此自杀率比较高。

至于反常的自杀,本章的开篇作者举出了经济危机下和国家突然繁荣后自杀突然增加的现象,随后分析了这些现象的原因---危机打乱了集体秩序,而社会限制可以通过权威限制人们的欲望,使人们达到平衡。涂尔干指出,人类除了物质和肉体需求,还有精神需求和欲望,如果欲望取决于个人,那么欲望就是无限的。占有越多,希望就越多,因此引起不平衡和苦恼。因此,需要社会来规定秩序和提供限制。这种限制让人们满足于他们的境遇,同时又能够有分寸的去改善这种境遇。社会动荡不安的时候,不管是由于某种令人痛苦的危机,还是某种令人高兴但突然的变化,社会暂时都没有能力采取行动,公众的意识给人和物重新分类需要时间,各种价值观念出于未定状态,那就暂时不会有任何的规章制度,从而引起人们心理失衡。

在工商业界,宗教的权威和政府的调节都失去了作用,发展工业成为唯一的目标,工业


引起的欲望也可以摆脱权威的限制。这种把幸福神化的做法使欲望变得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使欲望高于人类的任何法律,似乎制止欲望就是亵渎神圣的行为。混乱的秩序给冒险打开了大门,人们渴望新奇,但是得不到控制,失败与风险交叉,因此危害频繁发生。 外,通过对比离婚率不同的国家,涂尔干发现,离婚率越高的地方,男性已婚者的自杀率越高,免疫系数越少,而妇女正好相反,已婚女子对自杀的免疫力系数随着已婚男子免疫力系数的下降而升高,也就是说,离婚率越高的国家,已婚男子越倾向于自杀。

随后,按照上面举出的逻辑,涂尔干分析了离婚对男女的不同影响的原因:与独身者相比,已婚男子受到了限制,使其摆脱焦虑的状态。与女性相比,男性在享受婚姻带来的约束的同时,还能利用习惯赋予的特权,在某种程度上减轻这种约束的严格性。而对于女性来说,既没有弥补,也没有减轻。 四、 表现形式和混合类型 在这一部分,涂尔干分析了不同的类型的自杀在情绪上和心理上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且提出了几种自杀的混合模式反常的利己主义自杀、反常的利他主义自杀和利己—利他主义自杀。反常的利己主义自杀表现出激动与冷漠的混合、行动与梦幻的混合;反常的利他主义自杀表现为过分的激动;利己—利他主义自杀则变现为被某种坚强的精神所缓解的忧郁。

第三编,实际上是对第二编的总结,也是本书的结论部分。 第一章中他又重新概括了一下自杀的社会因素,主要强调自杀是由社会因素所引起的,我们应当从社会方面去寻找原因。

第二章作者主要论述了自杀与宗教、法律、道德、性别、年龄、气温、家庭、婚姻、政治危机等社会现象的关系,通过对这些关系的论述,他认为自杀应该受到谴责,他认为“对自杀的普遍谴责本身已经是一个有教育意义的事实。”自杀是一种病态的症状。他认为自杀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并通过论述自杀与杀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自杀不道德的程度。

在第三章中,涂尔干主要是对如何预防自杀进行了讨论。他认为预防自杀的方法是“不断地使人们恢复一种有益的团结一致的集体感情”。 他认为”宗教团体同样不适合起这种作用。这并不是因为宗教团体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不能施加某种有益的影响,而是因为施加这种影响的必要条件现在不再存在,宗教团体只有在强大到足以约束个人的时候才能防止自杀。"

他认为家庭也没有这种预防作用。主要是由于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家庭人数迅速减少,庭成员之间的互动也在减少。在现代社会作为一个用相互之间的感情纽带联系在一起的个人集合体的家庭已经化为乌有,所以他认为”家庭不再具有从前那种预防的作用。“

涂尔干得出结论:政治团体、宗教团体和家庭都不能起到预防自杀的作用,只有是“同类劳动者、履行同样职责的合作者联合起来形成的职业团体或行会”才有能力起这种作用。“因为它是由从事同类工作的个人组成的,他们的兴趣是一致的,所以再没有比它更适合于形成社会思想和社会感情的场所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85955e0011ca300a6c390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