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加工厂生猪、牛、羊屠宰检疫管理制度 1、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屠宰检 疫的国家、地方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检疫员、监督员实施屠宰检疫、监督,并配备检疫 设备。 3、 屠宰厂严禁对屠宰的猪、牛、羊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严禁加工无畜 禽标识和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牛、羊。 4、 入场生猪、牛、羊必须查验“三证”及畜禽标识,并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检疫合格的出具准入证,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有关规定处理,运载丄具卸后 要清洗、消毒。 5、 屠宰检疫必须同步进行,对检疫合格的猪、牛、羊等产品加盖合格验讫印 章,并岀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岀厂。 6、 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牛、羊及产品,在监督员监督下,按国家标准即《病 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进行登记。 7、 发现一类传染病的动物时,立即向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按国家规 定严格处理。不得瞒报、谎报疫情。 8、规范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和消毒记录并妥善保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bae8e9b00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d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