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会均等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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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会均等问题的研究上,瑞典著名教育托尔斯顿·胡森认为:“在分析教育前机会均等这一概念时,重要的不仅是要界说‘平等’,还要界说‘机会’。”

胡森给教育机会”下了五组操作性的定义,所谓“教育机会”是指用来测定个人接受社会、家庭和学校的物质条件与心理因素综合影响状况的一组变量:(1)学校外部的各种物质因素即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习开支总额、学校地理位置和上学的交通工具;(2)学校的各种物质设施,即学校建筑物总的质量、实验室、图书馆和教科书等;(3)家庭环境中某些心理因素其中主要包括家长对子女在学习方面的期望、家长对掌握知识所持有的总的态度,以及家庭为子女提供的独立自主的口头表述等习惯;(4)学校环境中某些心理因素如教师的能力、教师对各学生组的态度、学生的学习动机等;(5)学习机会,如教学条件、教师实际的教学时数、教师要求学生实际完成的课外作业的总量等。

所谓“均等”有三方面的涵义:一是起点的平等;二是过程中机会的均等;三是最终目标的相等。胡森把教育机会均等概念演变分为起点均等论、过程均等论和结果均等论三个阶段。

1. 起点均等。即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都可以进学校,使所有的人入学机会平等。胡森主张政府要办学校专供穷人子女上学,尽管在私有制条件下社会是不平等的,但要为劳动人民子女提供一个进入不平等社会的平等起点。

2. 过程均等过程均等就是学校提供的条件、设备、教师等方面水平差不多。过程均等不是说上同一所学校就是公平,还要强调因材施教,能够按照学生的能力给学生以适当的教育,即根据学生的能力和条件得到相应的发展

3. 结果均等结果均等即保证每个学生都有取得成功的机会。结果均等不是说人人都得到同一类最高学历,而是能够考虑到学生的差别,要给学生最好的出路,这个学生适合于上大学他就上大学,那个学生适合于搞手艺就给他一技之长和相应的职业。

实施教育机会均等,要求社会对每一个成员,不论民族、性别、社会背景、家庭出身和个人条件,都要给他们提供相同量与质的教育使每个社会成员接受教育的机会相等,人人有机会获得同样的社会地位、职业和收入。然而教育机会均等仅是一种理想,做到教育起点、过程、结果完全均等是不可能的。由于社会阶层的差别个体的遗传差异是不可回避的事实,要求教育结果相同更是不可能的,过分强调“公平”实际上是不现实的。当然,在义教育阶段,要力争做到“三个均等”。我们倡导教育机会均等,对长江三角洲地区来说,目标要消除三类不平等城乡差别给孩子教育机会的不平等;由经济、文化社会和环境的不同使孩子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以及孩子在发挥潜能方面的机会不平等,这就是根据我们地区对教育机会均等的界定。

参考文献

[1] 石中英.教育机会均等的内涵及其政策意义[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7,(4):7582

[2] 张成林、朱亚杰.教育机会均等语境下高考移民现象管窥[J].韶关学院学报,2013,(9):17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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