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低保中心 责任人:廖翔鲲、邓双喜、李鑫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郴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三、审批(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低保户应予以批准: (一)具有本县户口; (二)生活困难; (三)患大病住院治疗,农村户口一个年度内自费达到1万元以上;城镇居民一个年度内自费达到1.5万元以上;职工一个年度内自费达到2万元以上。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困难证明; (四)住院医药费收据原件; (五)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乡镇民政办提交申请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村委会初审上报乡镇/开发区。 (三)由乡镇/开发区民政办提供填写《永兴县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张贴好所需凭证。调查公示后上报县民政部门。 (四)县民政局召集召开医疗救助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办理医疗救助金发放手续。 六、审批时限 召开医疗救助专题会议研究后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当月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监督检查 执行《永兴县民政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永兴县民政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永兴县医疗救助管理流程图 永兴县医疗救助管理流程图 本人申请 补充材料或重新申报 村(社区)或单位初审 乡镇或主管单位审核 不符合条件退回 县民政局审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63391c056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