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P/GK-7.2-6 D/0 认可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版 本 状 况 表 D 版本号 0 修改号 编 写 审 核 批 准 批准日期 2015年3月31日发布 2015年4月1日实施 1 CSP/GK-7.2-6 D/0 认可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0 目的 为了使获得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SP”)认证的组织规范使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认可标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获得CSP自愿性产品认证(GA认证)的获证组织使用CNAS认可标识的管理。 2认证机构认可标识 CNAS颁发的,表示本中心获得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2.1认可标识样式 2.2认可标识的使用范围 获证组织仅可在CSP颁发的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自愿性认证(GA认证)有效证书所覆盖的产品范围内使用认可标识。 2.3认可标识的使用方式 持证人可按以下规定使用CNAS认可标识: 1) CNAS认可标识应与认证标志(包括工厂代码)并列使用,例如: 2) CNAS认可标识可使用在获证产品的本体或单个包装上。 2.4认可标识的使用备案 持证人应将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方案提交CSP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3 持证人使用认可标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3.1对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 2 CSP/GK-7.2-6 D/0 3.2 保证使用CNAS认可标识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3.3 只在证书所覆盖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按规定的使用方法加施CNAS认可标识; 3.4持证人不得使用变形的CNAS认可标识; 3.5 不得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使用CNAS认可标识,不得利用CNAS认可标识误导、欺诈消费者; 3.6接受CSP对CNAS认可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市场跟踪。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CNAS认可标识: 4.1 CSP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该证书所覆盖的产品应停止使用CNAS认可标识; 4.2 CSP撤销、注销认证的产品; 4.3 认证产品发生变更或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CSP确认; 4.4 重大质量事故或投诉的,或政府行政管理或执法部门发现问题予以处罚的。 5 违规处理 5.1 持证人未能按规定有效控制标识使用的,CSP将暂停相关证书;滥用CNAS认可标识、超范围使用标识、未经CSP批准移交其他组织使用标识等情节严重的,CSP将撤销其认证证书。 5.2 违反本认可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CSP将责令纠正,给CSP造成损失的,将要求赔偿,直至依法起诉或向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5.3伪造和非法印制CNAS认可标识的,CSP将依法起诉或提交由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93c8a2b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