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管理规定 [ 2009-8-23] 作者:. 来源:山西人事人才网 阅读:7284次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 强我省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学科建设力度,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生来晋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24号)和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设立山西省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下称博士后补助经费)。为加强对博士后补助经费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补助经费是用 于全省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日常经费补贴的专项经费。主要用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学术交流活动补助和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部分保障经费。 第三条博士后补助经费从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中单独列支,补助标 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博士后补助经费从2005年开始设立,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起始时间以年为周期核拨,其中出站时不满整年的时间实行按月核拨的办法。2004年底前已进站的时间不再追补。 第五条博士后补助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设站 单位可以提取不高于补助总额5%的经费用于本 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工作保障费用。 第六条博士后补助经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各设站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申请,报省人 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审核,经省人事厅有关领导批准后,由省人事厅人才资金管理处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七条申请 博士后补助经费,设站单位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 山西省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申请表》博士后研究人员与设站单位签订的招收协议书( 工作站还须提供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协议书), 全国 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周期一般为两年。因工作需要经全国 博士后管 委会批准延长在站期限的,在所批准延长的期限内按标准给予补助,超过期限部分一般不再补助。设站单位在申请这部分人员补助经费时,须提供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延长在站期限的文件。 第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式办理出站手续后,设站单位须及时将其出站证 明书和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报省人事厅,否则,对新入站人员不予补助。 第十条建立博士后补助经费审计检查制度。省人事厅将定期对各设站单位 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不善、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山西省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申请表 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大力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晋工作,鼓励他们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更 大成绩,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 〔2004〕24号)和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设立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 为规范对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助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回我省工作的各类留学人员。申请资助经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同时承担省以上重点课题或项目的; (二)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三)申报项目属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四)归国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进入我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人员可以申请资助经费。 第三条资助经费从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经费中单独列支。资助类型和标准如下: (一)重点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资助回省留学人员从事我省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二)普通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资助新近回省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三)其他类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2万元。用于资助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开展合作研究、学术技术交流、考察、讲学等活动。以及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购买科研必需的仪器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耗材和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资助经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由留学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国内合作单位 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审核,组织评审评估提出资助意见,经省人事厅领导批准后,由省人事厅人才资金管理处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五条申请资助经费,须提供书面申请、《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同行专家对项目的推荐资助书面意见。 第六条资助经费一般每年申报审批一次,批准有效期为一年。其他类资助由省人事厅分别根据申请者具体情况确定资助时间与额度。 第七条重点类和普通类项目资助经费经审批确定后,由省人事厅将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受助者所在单位。其他类资助经费由省人事厅审批后按照实际需要额度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条省人事厅对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各受助单位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资助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年终向省人事厅编报本地区、本部门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工作。 第九条获重点类和普通类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并报送省人事厅。 第十条受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 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受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写出书面报 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受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科研活动。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况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一至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资助: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三)用资助经费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向经费审批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的。 第十三条 已获我省 “ 引进优秀人才科研、生活补助资金 ” 资助的留学人员一般不得再申请本资助经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3c30e01cc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