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以继续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劳险发字[1988]3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8.02.21 【实施日期】198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以继续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88)37号 1988年2月21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属各财政分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劳资处、工会: 本市国营企业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自贯彻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来,一直执行1979年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财税局等七个单位关于《北京市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即:一般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退休费过低的退休职工可以把供养直系亲属关系转到有工作子女的单位给予补助。在执行中,不少单位反映,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转移因不少有工作子女 1 / 2 的单位用种种理由拒绝接收而执行不通。且职工退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b5d9ca6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5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