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调配与管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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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调配与管控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某某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金的合理调度,做好资金的预测与分析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的安全,切实规范各公司银行账户设置、印鉴管理、资金调度、资金计划与预测、集团银行信用与融资合同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中心、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第二章



第三条 各公司的银行开户的基本户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基本户设置由各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财务经理审核,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经理审批后设立。

第四条 其他账户的设置和使用由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财务经理审批后设立。

第五条 银行贷款账户的设置由各公司根据与贷款银行的协议设置,同时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 各公司的财务印鉴与支票须分开管理。印鉴须在集团公司机要秘书处办理备案手续,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印鉴管理办法保管使用。

第七条 各公司的支票由出纳购买、保管,会计登记备案。

第三章

资金调度 银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 各公司支付工程款须按照公司的授权制度和资金计划执行。 第九条 各公司内部自有银行账号间的资金调度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1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出纳进行资金划转; (二)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经理审批,出纳进行资金划转;

(三)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1亿元以上的由执行董事审批。

(五)内部保证金账户与结算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度,由财务部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各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度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100%股权的分子公司5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拟定资金调度方案,集团财务经理审批备案;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财务经理拟定资金调度方案,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中心经理和总经理审核,执行董事审批;1亿元以上的,由集团总裁审批;

(二) 控股分子公司或非控股分子公司相互之间资金调度根据需求由双方股东商定;

第十一条 资金计划与预测

(一)每天下午,各公司向集团财务中心上报资金日报,次日上午集团财务中心汇总,经财务经理审核后上报总经理、执行董事和集团常务总裁;

(二)每月29日前,各公司填制下月资金使用计划,报本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上报给集团财务中心。次月4日前,集团公司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核,经执行董事审批后于次月6日前下发给各分子公司执行;

(三)每月29日前,各公司上报后6个月的资金预测,分项目进行销售合同款预测、销售回款预测、工程及费用支付预测、土地款预测和税收预测。地产中心每月29日前上报各分子公司及其他地市的目标土地计划及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融资合同与集团银行信用管理

(一)各公司进行项目贷款,贷款额度和贷款银行由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拟定,财务经理审核,经集团财务中心经理审批后进行项目贷款。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各分子公司的财务经理整理并报本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上报集团财务中心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集团常务副总裁,待集团总裁审批后,方可合同签订;

(二)各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银行贷款台账,每月30日前上报给集团财务中心;

(三)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及时偿还银行贷款; (四)各公司在项目贷款时,必须服从集团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当地银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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