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管征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榕地税政一[2002]126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6.20 【实施日期】2002.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管征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2002]126号 2002年6月20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加入了世贸组织,来榕投资和任职的境外人员越来越多。目前对任职于“三资”企业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已由其任职的企业代扣代缴,但对任职于内资企业(单位)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征因职责划分不够明确,还有存在漏征漏管现象。为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加强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税收管理 经市局5月27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市区(不含马尾、琅岐区),对境外人员个人所 1 / 2 得税的管征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即对任职于“三资”企业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三资”企业代扣代缴,并由福州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管征;对任职于内资企业(单位)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其任职单位负责扣缴,并由其任职单位的所在地地税局管征。前者的政策解释、辅导及协调工作由外税分局负责,后者的政策解释、辅导及协调工作由市局税政一处负责。在各县(市)及马尾、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23f1de0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