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精神,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建〔2019〕41号)和市政府《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9〕42号)要求,结合我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和调研摸排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基本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基础和保障。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强化部门主体责任,2018年9月,莆田市财政局制定了《莆田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通知》(莆财建〔2018〕186号),对项目预决算报审标准、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批权限等政策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财政预算执行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当前,中央、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同时也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将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按照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评审效能,压减评审时限,不断健全评审管理机制,创新评审管理手段,强化服务保障,始终把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进一步加强评审管理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评审的项目 1.由市财政全额拨款30万元(含)以上的市属除房地产投资以外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信息化项目)预算。 2.市财政性投资在30万元(含)以上且占批复总投资20%(含)以上的市属除房地产投资以外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信息化项目)预算。 3.市级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直接承担建设,且预算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市属除房地产投资以外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4.市级主管部门直接承担建设,且预算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市属除房地产投资以外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5.按照要求需要审核的其他建设项目。 以上项目预、决(结)算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批复。 (二)市级主管部门负责评审的项目 除了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含涉密项目)均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批复,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县(区)项目评审管理 县、区可参照市级做法,进一步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环节,提高评审投资门槛,具体由各县(区)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三、进一步压减预算(控制价)评审时限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 对纳入市级财政部门评审管理的项目预算,按以下规定执行:1000万元以下(含)项目,收齐资料后(下同),评审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1000-3000万元(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3000-5000万元(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25个工作日;5000万元以上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项目,核准后,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二)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 对于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项目预算,按照改革要求,参照市级财政部门做法,进一步压减评审时限,具体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三)县(区)项目评审管理 县(区)要参照市级做法,研究进一步提高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项目范围、规模和标准,强化预算部门的主体责任,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要按要求进一步压减预算(控制价)评审时限。 若县(区)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对评审时限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依据“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项目评审管理,规范评审活动,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并根据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简化评审环节,提高评审时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内部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划分,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ae424f9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1eb20d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