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发改生态[2016]85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生态〔2016〕856号) 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人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 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 1 / 3 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要求,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共同研究起草了《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16年11月30日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确保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165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的信用信息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c5213c6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45.html